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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者活动

吴海宁: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需要法务先行

更新时间:2016-11-07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我们今天主题沙龙前面四个小组的问题,最后都将归结于法律问题。我们看到前段时间深圳准备进行社会组织立法,我们都对此充满期待,希望深圳充分利用已有的“部市协议”,在社会组织建设上有所突破。我们看到从深圳发起的商事改革已领先全国,成为工商总局的模板,并推向全国。在李克强总理提出“大众创业、全民创新”的政策环境下,商事制度改革的直接效果已经出来了。据此,我们小组认为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的立法非常重要。。

 

首先,我们探讨立法的两个方向,是以管控、约束为目的的立法还是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立法?不同的立法方向出来的结果是不一样的。以管控、约束为目的的立法就是一种行政法,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立法就是一种民事主体法,民事主体法可以把社会组织视为一般的社会主体,享有应有的权利和义务,我们要界定公民社会组织的三个特性:独立性、自愿性、公益性。

 

我们认为第二就是在社会组织里“谁说了算”的问题,这是一个核心问题。在大家手里拿的材料中,第一条就牵涉到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。按照社会组织的章程来讲,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利机构,社会组织要做什么工作,内部管理制度等,应该是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制定,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现状是,民政部给了一个社会组织《章程》范本,所有社会组织都必须按《章程》范本来,留给各个社会组织发挥的空间非常小。我们提出的意见是:应该由社会组织自己的会员大会说了算!还有人提出,在制定社会组织条例之前,应该有一部社会组织选举法,按此法照章办事,如果没有社会组织选举法,应该由社会组织的会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利机构制定选举办法。

        

我个人在社会组织的经历非常丰富,从1998年开始,我组建的第一个社会组织是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,我是主任。我还是南京大学深圳校友会的创始人,也是深圳狮子会的创始人之一,我后来还参与创建了多家商会、协会,并担任秘书长。这么长时间以来,我发现现在对于社会组织的管控比以前更严了,以前没有这么细致的条款,商会不是人大政协,没有必要搞成这样。

 

第三,社会组织就像一棵棵参天大树,树根是最重要的。如何简化社会组织的审批流程就是树根。现阶段社会组织的审批流程太过于复杂。

 

第四,社会组织的社会职能,我们觉得政府应该放开一部分的利益,让社会组织去做。

 

第五,社会组织的权利及义务。实际上和它们的法律地位有关。

 

第六,设立社会组织的资格问题。我们要设立社会组织,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,感觉随意性很大,在审批资格时,人治的成分很大,审计员可能觉得你不合适就把你打回去,我们急需法律的保证。

 

第七,社会组织主管单位的管与不管的尴尬。有的社会组织上面有业务主管单位,现在我们放开了几类不用上级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,其他很多社会组织还是有主管单位,主管单位是婆婆,公公是社会组织管理局,他们可能各说各的话。

 

第八,如何管控社会组织的内外风险。当一个大型的公益组织突然倒台,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服务缺失。我们提出,社会组织应该引入一业多会,同一个行业有两三家相同类型不同风格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,要让我们的服务对象有机会选择办得更好的社会组织。

 

    第九,大家一致认为要规范行政处罚尺度。要规范民政局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行为,不要让他们随意处罚。我们应该有这样一部法律,规定哪些行为可以处罚,规定处罚的尺度。总之,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,呼吁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积极行动起来,为社会组织立法!!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(本发言者系深圳高校校友俱乐部负责人、智库百人会副总召集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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