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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者观点|张小梨:以新冠疫情爆发为镜鉴 健全和完善我市“吹哨人”保护制度

更新时间:2020-03-05

      摘要:新冠病毒疫情的爆发将有关健全和完善“吹哨人”保护制度摆在我们面前。在国外已经有很多的国家先后制定了专门的“吹哨人”保护制度。深圳应当利用好立法权,先行先试,进一步探索和制定“吹哨人”保护制度。


     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医生李文亮的离世,在此将有关健全和完善“吹哨人”保护制度摆在我们面前。进一步鼓励国民尊重科学,从科学出发,敢说真话,坚持真理。这应该成为我们社会的一种的公德。


      “吹哨人”(Whistleblower)概念起源于英国警察发现罪案线索时吹哨子,以引起同僚及民众的注意。美国、英国、日本等国都建立了“吹哨人”制度,其要义在于发动企业内部知情人士举报揭发违法行为。建立“吹哨人”制度,不仅能够提升政府监管效能,更是监管流程的再造和监管体系的重塑。


一、世界各国“吹哨人”制度及我国“吹哨人”制度现状


      我国的“吹哨人”保护制度从无到有,逐渐完善,并日益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,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,但是具体制度还不完善,主要集中体现在:一是对于举报的工具主义认知色彩较浓,而对于公民举报的权利本位认识不足,这或许是导致公共利益面向的举报偏少的重要原因,这不利于公共精神的培育。二是虽然当前各个监管机构基本都建立了举报制度,扩展了举报渠道,包括使用新媒体等,规定了相应的“吹哨人”保护措施,但是还没有系统保护“吹哨人”的专门立法。三是对“吹哨人”的保护、救济、激励,对打击报复人的惩罚等都未做到无漏洞和强有力,导致“吹哨人”会担心遭到打击报复,所以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,除非不得已,一般不愿进行实名“吹哨”,甚至对于匿名“吹哨”也会有所顾忌。


      如:美国(1989年)、以色列(1997年)、英国(1999年)、南非(2000年)、新西兰(2001年)。从2006年起,吹哨人保护立法国家又大幅增加。如日本(2006年)、加拿大(2007年)、 荷兰(2010年)、韩国(2011年)、爱尔兰(2014年)、匈牙利(2014年)、比利时(2014年)、澳大利亚(2014年)、斯洛文利亚(2015年)等。在这些国家中,有一半以上选择了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员工的单一专门立法。在不同的法律中包括“吹哨人”保护条款也同样普遍。在经合组织2014年的一项获得32个国家答复的问卷中,有14国存在分散于不同法律的“吹哨人”保护条款。也就是说,在采取“吹哨人”保护举措的国家中,有大约一半的国家采用了“吹哨人”保护的专门立法。


二、对深圳市率先健全和完善“吹哨人”制度的政策建议


      深圳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率先健全和完善“吹哨人”制度:


      一是把强化“吹哨人”保护作为制度核心,解决“吹哨人”后顾之忧。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“吹哨人”的首要考虑,建立保护制度应是“吹哨人”制度的首要基础,日本的《公益通报法案》几乎完全围绕保护制度展开。如果没有高度警觉的保护意识和健全的保护制度,“吹哨人”可能会受到就业歧视、打击报复、言语攻击,配套的激励措施更难以实现。


      二是明确和细化奖励规定,有效发挥激励作用。一定力度的奖励,是“吹哨人”制度推行的核心要素。“吹哨人”制度主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,较低的金钱激励非但不能起到引导作用,还可能使举报人被扣上“贪图小利”的帽子。大力度的物质奖励不仅是对举报行为的经济鼓励,弥补“吹哨人”潜在利益损失,更明确表达了政府高度认可举报行为的态度,彰显了鲜明的公共利益保护立场。


      三是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,切实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或隐性报复“吹哨人”行为。吹哨人保护制度需要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:对吹哨人或其亲属的强迫、恐吓或骚扰;歧视、不公平的待遇等等;或者一些隐性的报复行为,如停职、解雇、转换工作岗位、变更工作地点,降低工资或变更工作时间等等。



作者 张小梨 系深圳市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主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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